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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时间:2022-02-22
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章程
(2022年2月22日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
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是由全国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的书法家、篆刻家和书法组织、书法理论、书法教育工作者自愿结合的专业性艺术团体,是党和工会组织联系金融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和发展先进金融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是中国金融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书法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重要论述,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定文化自信,强化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职能,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广泛团结全国金融书法家、书法工作者和书法爱好者,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金融书法艺术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组织优势和行业优势,积极参与金融改革发展进程。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主题创作、生活采风、评奖评审、展览展示、学术研究、评论研讨、教育培训、典型推介、志愿服务、权益保护、艺术交流等工作。
第六条 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按照德艺双馨要求,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大力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努力提高金融书法工作者的思想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金融书法工作者队伍。
第七条 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加大对金融书法领域领军人物、中青年书法骨干和基层优秀书法工作者的培养力度,完善对协会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会员等的培训机制,完善对德艺双馨会员、先进团体会员等的表彰奖励制度,完善先进典型宣传推介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优秀书法工作者的榜样带动作用。
第八条 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把推动创作优秀书法作品作为重要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植根传统、鼓励创新、艺文兼备、多样包容的创作理念,引导广大金融书法工作者深入基层、扎根人民,潜心创作、精益求精,不断推出更多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书法精品力作。
第九条 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重视理论研究、加强学术探索,推动各级金融机构书法培训班、书法兴趣小组的建立,为繁荣发展金融书法事业提供学术性、专业化支持。办好金融书法专刊、微信公众号,及时反映金融书法创作、理论、培训、展览等方面的现状与成果。
第十条 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书法文化传统,发挥优势,推动艺术品金融的研究与发展。
第十一条 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组织两年一届的“全国金融书法篆刻展览”等评奖评审、展览展示活动,健全规范有效、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监管机制,提升“全国金融书法篆刻展览”的权威性、公信力、影响力,强化各类金融书法展览的导向示范作用。
第十二条 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业委员会,加强统筹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专业优势,推动金融书法行业建设和金融书法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坚持密切联系基层一线书法工作者,不断提升金融书法志愿服务质量和水平,满足金融职工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积极指导和推动金融职工书法活动,推广和普及书法艺术。
第十四条 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不断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创新维权工作方式,积极反映金融书法工作者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依法维护金融书法工作者和书法爱好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加强与各产行业书法家协会和省级书法家协会的往来与交流,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书法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七条 凡属中国金融工会团体会员单位的总行(会、司)书法家协会和省级金融书法家协会提出申请,可成为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中的金融集团公司没有成立书法家协会,下一级全国性子公司已成立书法家协会的,以及不属中国金融工会团体会员的全国性金融机构,已成立书法家协会的,可提出申请,并经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参加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和工作,视同于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章程,执行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的决议,完成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交办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荐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参与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推荐符合入会条件者申报加入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对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金融工会会员(含退休),在书法艺术领域有一定成就,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由两名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会员介绍,经所在团体会员推荐,报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审批并履行手续后,成为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一条 不属中国金融工会会员的地方性金融机构职工,在书法艺术领域有一定成就,赞成本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符合入会条件,经所在总行(司)书法家协会或工会、文联推荐,报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审批并履行手续后,成为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二条 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章程,执行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决议,维护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权益,参加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交付的工作,接受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业务指导,向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反映基层以及职工群众对书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需由所在本会团体会员审核,并报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法违纪、失德失范,视情节轻重,由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主席团讨论决定,予以提醒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会籍,直至取消会员资格、开除会籍。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四条 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五条 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制定和修改《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章程》;
选举产生理事会;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选,并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代表。
第二十七条 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
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部门按商定名额推选后提名,提交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其理事资格应由所在团体会员及时推举新任负责人接替,并报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理事会的职责:执行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中国书法家协会工作报告;选举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主席团的职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听取和审议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主席主持协会全面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秘书长协助主席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可根据需要召开。
第三十条 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对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实施履职考核机制。
第三十一条 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履职考核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三条 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经费来源为中国金融工会拨款、金融机构赞助等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简称“金融书协”,会址设在北京。
第三十五条 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会徽选用汉字草书“书”字,经艺术设计呈现为红色艺术字形,辅以红色繁体隶书和英文字体标出的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名称组成。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权归属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理事会,解释权归属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中国金融书法家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实施。